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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駁回或退還申請案時,主管機關應發還已繳納之費用。但業經履勘者,所生履勘費用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