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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旱災災害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地方農政等相關單位,切實勘查發生之時間、區域、種類及原因並填具災情報告書;鄉(鎮、市、區)公所應速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撥款辦理救助,有關災情報告迅即彙轉相關單位備查。
為勘災必要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受災者配合勘災;如經通知二次未配合者,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