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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旱災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且須翻耕整地者。
二、魚塭受災致無法養殖,且須整池改善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田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都市土地劃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三、國家公園土地為依有關法令勘定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魚塭,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並向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