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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備金
,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修復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汎期過後 (即十一月底以後) ,若有尚未動用者得專案
報請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