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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水利會經核定之災害修復工程,其設計初稿、工程發包、驗收決算等作
業,應依照「台灣省農田水利會工務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各件修復工程除特殊原因報准外,應於翌年五月底以前全部辦理完成並決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