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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石門水庫多目標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石門區自來水廠所屬埔心中心處理廠及各獨立水廠所需公共給水量,在各
灌溉渠道通水期中,應由有關水利會,按照本水庫搭配水廠之配水量配出
。在渠道歲修或特殊情況下斷水時,另訂緊急供水方案執行之。
水廠使用各水利會渠道,應負擔部分運用養護費用,其負擔標準由有關單
位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