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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受益土地及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由曾文水庫管理局查定編造底冊,
層報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公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時
,得於公告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曾文水庫管理局提出。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應由所屬縣市地政機關將其有關資
料提供曾文水庫管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