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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程費之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收滯納金百分
之一。但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五
條及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