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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水庫有效蓄水量利用運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其需要或洩放,使降
至上限水準為止。
二、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應,工業及
灌溉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四、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
工業及灌溉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五、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
,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法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局、水
利會、自來水公司及其他用戶協商辦理。
六、依第三款、四款及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利用水
量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