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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防洪運轉時,應依下列規定操作溢洪道閘門:
一、閘門之開啟,應自最小容許流量開始,一號閘門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
尺,二號閘門為三百秒立方公尺,三號閘門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閘門之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
一千五百秒立方公尺。颱風或豪雨情況下可視情況每三十分鐘調整一
次,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一千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流量大於九百秒立方公尺時,三座閘門應同時操作,並維持同
一開度。
四、使用二座閘門運轉時,應先啟用二號及三號閘門,使用一座閘門運轉
時,應先啟用二號閘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