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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管理機關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十日內逐項
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書件經審查完備者,應即定期勘查,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會勘
時申請人應到場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領勘,未領勘或不符合規定時
,駁回其申請案。
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規定時,發給許可使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