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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申請種植植物及採取土石以外之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姓名、住址。
(二) 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 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
(四) 附件名稱。
二、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
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三、計畫書、設計圖表等。
四、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登記證影本,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
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載明身分證統一號
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