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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管理機關應於河川治理計畫目標下許可採取土石,並以穩定河床,不影響
水流流向及疏濬河道為主,得視河床地形變遷、通水斷面及其他因素,分
段劃定若干可採區及禁採區,並公告之。
管理機關為疏濬或整理河道之需要,辦理土石採取時,於擬定計畫書報經
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徵求或發包委託符合土石採取規則規定申請資格
者辦理之。
前項土石採取,管理機關對承受委託之土石採取人應予徵收與計畫採取量
相當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