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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在河川區域內種植植物或採取土石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二十公尺以內種植植物或在
八十公尺內採取砂石者。但管理機關基於河川整治需要或經公告採石
計畫者得從其計畫。
二、採取土石深度在規定標高以下者。
三、以採石船或抽砂船採取土石者。但管理機關辦理河川整治或疏濬工程
者,不在此限。
四、在橋樑或河床下之水管、油管、氣管、電纜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
公尺以內或自來水取水設施,上游一千公尺、下游四百公尺以內採取
土石者。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安全需要,得附延長禁止採取土石距
離理由書,送經管理機關會商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前項第二款所稱標高,由管理機關於核准時註明於許可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