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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在防汛期間縣 (市) 管理機關應輔導鄉 (鎮、市、區) 公所所轄河川範圍
,分別組織防汛搶險隊 (以下簡稱搶險隊) ;隊置隊長一人由鄉 (鎮、市
、區) 長兼任,副隊長二人,由主管課長及當地警察分駐所、派出所主管
兼任,下設通訊、防救、總務三組,並得參酌當地人口及堤防長度分設若
干班。各組任務如下:
一、通訊組:負責通訊聯絡災情報告等事宜。
二、防救組:負責河防建造物之巡視,排水門及抽水站之操作管理、防救
搶險技術之指導事宜。
三、總務組:負責材枓、運輸、交通、醫護及給養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