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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蓄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屬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行為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但不得變更用途及增加使用範圍。
前項為從來之使用,管理機關(構)認有影響水庫安全或污染水源、水質之虞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制其使用。但應補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