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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地下水管制辦法(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地區 (以下簡稱管制區) :
一、台中市、台南市。
二、台北縣之三重、蘆洲、五股、板橋等鄉 (鎮、市) 。
三、屏東縣之佳冬、林邊、枋寮、新埤、新園、東港、滿州、枋山、車城
、恆春等鄉 (鎮) 。
四、雲林縣之北港、口湖、水林、四湖、麥寮、台西、東勢、褒忠、元長
、崙背等鄉 (鎮) 。
五、彰化縣之伸港、線西、鹿港、福興、芳苑、大城等鄉 (鎮) 。
六、澎湖縣之馬公市。
七、台中縣之沙鹿、梧棲、清水等鄉 (鎮) 。
八、宜蘭縣之頭城、礁溪、壯園、五結、冬山、蘇澳、員山等鄉 (鎮) 。
九、嘉義縣之溪口、民雄、太保、鹿草、新港、六腳、東石、義竹、朴子
、布袋等鄉 (鎮) 。
十、台南縣之後壁、鹽水、新營、柳營、六甲、下營、學甲、北門、麻豆
、官田、善化、安定、新市、仁德、新化、永康、歸仁、佳里等鄉 (
鎮、市) 。
十一、高雄縣之湖內、路竹、岡山、永安、彌陀、梓官、茄定、林園等鄉
(鎮) 。
十二、苗栗縣之竹南、通霄等鎮。
十三、台東縣之大武鄉。
十四、桃園縣之大園、觀音、蘆竹、新屋等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