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遭受其設計標準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等
侵襲時,應立即辦理特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項目應於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