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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依照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檢查
,並均應保留詳細紀錄。紀錄格式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訂定之。
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
定期性檢查,其檢查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