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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水利建造物經安全或評估檢查發現有缺失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儘速依其
危險程度辦理適當之修復、改善或更新,並將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