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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督導及協助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建立蓄水庫安全資料事項。
二、關於督導及協助蓄水庫管理機關 (構) 辦理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及
複查事項。
三、關於督導及考核蓄水庫設施改善事項。
四、關於督導及考核蓄水庫安全管理事項。
五、其他關於蓄水庫安全之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