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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蓄水庫安全制度之訂定事項。
二、關於蓄水庫安全法規及技術準則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之督導、考核及複查事項。
四、關於蓄水庫安全評估計畫之核定事項。
五、關於蓄水庫安全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蓄水庫安全資料之建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蓄水庫安全人員訓練事項。
八、關於位於各縣 (市) 或跨省 (市) 蓄水庫設施改善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其他關於蓄水庫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