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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於管制區內鑿井,以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 自來水廠水源,有不能充分利用地面水之困難,為應緊急需要,必
須利用地下水者。
 二 白來水系統不能供應之地區,但以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且用水量以
   必要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