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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防設備。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公共衛生。
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