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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尚有剩餘水量,指地面水依據水文測驗結果,水源水量大於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不穩定可能水量。
申請臨時使用權之水源,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水文測驗結果,其水源尚有剩餘水量時,得核發臨時使用權。
申請水權之水源,其通常保持之水量不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經申請人變更申請後,得依前項規定核發臨時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