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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內陸通航水道及其港埠工程,得向通行之船舶徵收河工費,其徵收標準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