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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6 條
逕流分擔計畫實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檢討變更之:
一、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變致水文條件有明顯差異、地形地貌改變或公共設施遭受損壞。
二、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三、配合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逕流分擔計畫之變更程序,準用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四所定擬訂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