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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憑證中心於查核報告簽發日起開始登錄已累計之憑證電量。獨立型直供、自發自用之憑證電量自憑證設備查核符合之日起開始累計,併網型直供、轉供之憑證電量自電能直供、轉供起始之日起開始累計,憑證電量累計每達一千度由標準局核發一張電子憑證並登錄於憑證中心平台。
前項電量累計,申請人依其供電類型,提出下列相關文件供憑證中心計算電量數據:
一、採獨立型直供及自發自用者,應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回傳累計電量數據。自發自用有餘電躉售情形者,應定期回傳累計電量數據,並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提供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
二、採併網型直供與轉供者,應於憑證中心規定期限前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之繳款通知單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通知單。
三、其他經憑證中心指定之文件。
憑證中心為核對前項申請人提供之相關文件,得向台電公司調閱下列電量數據:
一、自發自用有餘電躉售情形,調閱每月餘電躉售電量數據。
二、併網型直供或轉供情形,調閱每月發電量、直供或轉供電量數據。
憑證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憑證設備追蹤查核及電量追蹤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