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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須取樣檢驗之特約檢驗申請案件,經檢驗機關依輸入國相關規定及該產品特性指定檢驗項目並取樣封識後,由廠商將樣品送檢驗機關指定之外銷水產品登錄試驗室(以下簡稱登錄試驗室)付費檢驗,廠商並得保留複驗權利;廠商保留複驗權利時,檢驗機關應再取同量備份樣品並予封識後,交由廠商妥善保管。
廠商得於提出特約檢驗申請時,檢附該批產品使用原料之特約檢驗證書,經檢驗機關審查確認具相同檢驗項目、不受製程影響且符合輸入國規定者,免除該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