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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向驗證機關提出深層
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申請。
申請人使用不同深度原水生產初級產品時,得依不同深度或以最淺之取水
設施深度申請前項驗證。
委託已通過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之廠場產製相同品項產品之委託人,
檢附委託代工同意書者,得簡化系統驗證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