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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符合下列條件,在國內生產、加工或包裝之初級產品及
加工產品:
一、深層海水水源來自宜蘭、花蓮及臺東地區之原水廠,具有定點取水設
施,並取得驗證機關核發之取水設施檢查報告。
二、初級產品之生產廠場設立於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境內。
三、加工產品之生產廠場設立於我國境內,其使用之初級產品及加工產品
須經標準檢驗局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通過並具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