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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取得深層海水包裝飲用水自
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逾
期該產品驗證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