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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工或停業。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年內未有產製紀錄。
二、最近三個月內經連續二次市場購樣及一次向廠商抽樣,無法獲得產品
檢驗所需之數量或取得樣品之製造日期係在前次抽樣日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