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廠商經系統驗證追查未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改善計畫應包括原因分析、不符合產品之處理及改善期限,改善期間以六
個月為限。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向驗證機關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
六個月為限。
廠商於改善期滿前完成改善者,得提前向驗證機關申請複查。
驗證機關應於改善期滿一個月內辦理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