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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人經現場評鑑或產品檢驗未通過,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複評或複驗,或
經複評或複驗仍未通過者,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後,始得依第
五條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