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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未通報:
一、未依第三條規定辦理通報。
二、通報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故意隱匿。
三、通報資料不明確或有疑義,經標準檢驗局通知限期補充或釋明,無正當理由而屆期不補充或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