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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