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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查證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範圍包括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亞氮(
N2O)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
)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或國際公約約定之氣體種類。
二、查證準則:指 ISO 14064-1(CNS 14064-1) 標準。
三、查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據查證準則,對
廠商之溫室氣體宣告或真實客觀之聲明進行評估之過程。
四、查證證明:標準檢驗局依據溫室氣體查證準則對廠商溫室氣體查證結
果所提出之書面證明文件,其內容可涵蓋所宣稱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移除量、排放減量或移除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