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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考人於報名考試時,應填具報名表,連同報名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以網路或通訊方式向試務機關辦理:
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其他考試報名簡章規定之文件。
前項報名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試務,由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