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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同一計畫內容曾接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同一計畫內容同時向二以上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申請書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