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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接受獎勵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經委員會決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狀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