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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已核定補助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單位應繳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計畫執行成果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者。
二、有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等情形,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者。
三、受補助單位將補助款挪為他用者。
四、有第九條規定計畫無法執行之情事者。
五、未依第十條規定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者。
六、依第十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未獲同意,且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者。
七、受補助單位破產、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設立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