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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託期間內如有重大變故或其他原因,足以影響受託業務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度量衡專責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