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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環境設施及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並足以執行業務。
二、經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並取得其核發之CNS 17025或ISO/IEC 17025認證證書。
三、最近四年內曾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