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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之營利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