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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其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織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