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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委託期間,新任技術主管或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