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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評鑑: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將年度之印模繳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不繳回。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