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經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於本體加貼檢查合格印證。但計程車計費表得貼附於其他特定位置。
前項檢查合格印證之式樣為「」字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