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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但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已製造出廠或輸入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檢定紀錄之保存年限為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再加二年。但未訂有效期間者,應保存十五年。